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
《三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物流企业配送防控防疫物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的通知》(三府办〔2020〕20号)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对疫情期间以自有运力向我市企事业单位运输口罩、防护服等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的物流类企业(不含生产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及个体工商户。
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按其实际运输防控防疫物资给予货物运费40%(运入)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支持额不超过50万元。(运入:指将医用防控防疫物资由三亚以外的城市运入三亚市企事业单位的运输)
1.依法在三亚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
2.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无失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无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失信信息、“黑名单”信息)。
4.无应缴未缴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依法可以缓交、免交的除外)。
7.申报材料真实性、信用和未受过处罚承诺书。
申请企业于2020年4月15日前向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由市商务局2020年4月20日前进行初审2020年4月30日将初审结果及资料提交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复核2020年5月20日由市商务局对复核结果进行最终确认并将最终确认结果在市政府或市商务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在一个月内提请复查申请复查结果通知相关企业公示无异议则不安排复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市财政局按照市商务局审核意见按资金审批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申请企业并做好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
(一)对于有关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取消申报奖励资金的资格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列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二)本实施细则与我市出台的其他支持政策重复的企业可择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三)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