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

1.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相关公安机关的许可文件。

办理地点:高阳县教育局体育股。

办理时间: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