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作单位运作毒性化学物质,应依本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之格式确实记录,逐日填写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表,并以书面或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其各种运作量无变动者,得逐月填写。

前项纪录表应经委员会审议后,由学术机构采网络传输方式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四月三十日、七月三十一日、十月三十一日以前,向毒性化学物质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前三个月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

毒性化学物质各种运作量无变动者,得免依前项规定申报,并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申报前一年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

毒性化学物质运作纪录表,应于各学术机构之运作单位妥善保存三年备查。

毒性化学物质之运作及其释放量,运作人应制作纪录定期申报,其纪录应妥善保存备查。

前项纪录之制作、格式、申报内容、频率、方式、保存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主管机关应将第一项毒性化学物质之释放量纪录分期上网公开供民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