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教育处依据教师法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由人事处依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发文时副知教育处。

由人事处依据公务人员相关考试分发规定办理,发文时副知教育处。

重大奖惩案件由人事处先送请教育局依法签拟意见后,再送还人事处办理,一般奖惩案件由人事处依法径行办理,发文时副知教育处。

由教育处办理,必要时得会同人事、政风及其他有关单位办理。

自愿退休案由人事处办理,必要时得先送请教育局及有关单位签拟意见后,再送还人事 处办理。发文时副知教育处。届龄退休案,由人事处依法径行办理,发文时副知教育处。

因公抚恤案由人事处办理,必要时得先送请教育处及有关单位签拟意见后,再送还人事处办理,发文时副知教育处。一般抚恤案件由人事处依法径行办理,发文时副知教育处。

由人事处依法径行办理。

附注:一、有关校长及兼任主管之各项人事业务,由教育处主办,并应先会人事处签拟意见,于签奉核定后,再移由人事处发布。

二、各县市政府教育处及人事处处理学校教职员人事案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原则办理。

(生效期间:104年8月1日起自105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