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法治原则 《宪法》第5条规定:“(1)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2)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3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