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表示,年终将近,约定以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特别休假请休期间之事业单位,依《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因年度终结而未休之特别休假日数,除经劳雇双方协商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者外,其余日数,不论未休原因为何,雇主均应结清发给劳工工资。

劳动部说明,特别休假原则上必须在劳工服务满半年或是一年后,才能取得请休的权利,也就是俗称的“周年制”。考量实务上劳雇双方多有约定以历年制、会计年度、学年度(学校)或自行约定之年度给假之模式,已为惯例且行之有年,《劳动基准法》也允许劳雇双方依照约定的年度模式计给特别休假,但不论约定用那一种方式给假,凡是年度终结未休毕的日数,除经劳工提出,并经雇主同意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者外,雇主均应发给劳工未休日数之工资。有关发给工资的期限,必须在契约约定之工资给付日,或至迟于年度终结后30日内发给。至于递延至次一年度之日数,于次年度终结时如仍未休毕,雇主也必须按照原特别休假年度终结时应发给工资之基准计发工资。

劳动部提醒,除了结算年度未休之日数外,特别休假尚有以下规定雇主均应遵守:

下一年度开始,雇主应告知劳工年度内可休日数。

特别休假期日以劳工排定为原则,雇主不可径自排定,如需调整,必须协商。

年度内若是契约终止,不论契约终止原因为何(例如:劳工自请离职、被雇主资遣等),亦不论特别休假未休完的原因为何,凡是未休毕之日数,雇主均应折发工资。工资发给之期限,原则上应于终止契约时即结清,至迟亦应于原约定之发薪日给付。

雇主应将劳工当年可休日数及未休日数所发给之工资,记载于劳工工资清册,并以书面通知劳工;书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纸本、电子资料传输方式为之。

雇主如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申诉,查证属实者,将依法处新台币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公布事业单位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另将要求雇主补付工资,未补付者,可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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