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谓栏先写具状人、次写对造人、如正面不敷时,得在反面自划横线连接填写。

状纸有二页以上者,具状人应于每页衔接处盖骑缝章,记明页次。

诉状中之文字,如有增加或删除应盖章,并在其上方栏外,记明字数。

案号及承办股别,可参照法院之期日通知书或传票、刑事或其他诉讼文书记载填列,如无此项资料时,可免填列。

起诉状应依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载原告之姓名或名称,住居所或营业所,被告之机关,起诉之事实、理由、证据、再诉愿决定及收受决定之年月日,由原告签名或盖章。

起诉状应附具副本、答辩书应依原告之人数附具副本。

当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代理诉讼,代理人应于最初为诉讼行为时提出委任书原本。

称谓栏依书状之性质填写原告、被告机关、再诉愿机关或再审原告、再审被告、声请人、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等,如正面不敷时,得在反面自划横线连接填写。

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决定时,为最后撤销或变更之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