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 2004 年7 月5 日 资料文件 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 I. 目的 本文件及有关的简报会的目的,是就以下事项向委员会提供资 料: (a)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将会公布适用于银行的新资本充足标 准(即《新巴塞尔资本协定》或简称为《资本协定二》); 及 (b)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在香港实施《资本协定二》的计划。 II. 现行的资本充足制度(《资本协定一》) 2. 银行业监管方面的国际标准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巴塞尔 委员会)制定。香港并非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但连同全球约100 个 经济体系的监管当局,已一同承诺采纳该委员会所定标准。此外,国 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亦采用巴塞尔委员会的监管标准为评估基 准。 3. 银行持有的资本有助银行吸收亏损,从而可保障其债权人(包括 存户在内) 。因此, 银行监管机构都很关注银行体系要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