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新竹市北区之璇○塑胶有限公司(下称璇○公司)经营塑胶品制造等,欠缴106年度营业税、106、107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等7件,经移送机关财政部南区国税局台南分局自106年4月间陆续移送行政执行署台南分署强制执行,尚欠约新台币(下同)604万元却拒缴。 台南分署调查发现璇○公司唐姓负责人(女、43岁)另登记设立“璟○塑胶有限公司”、“荣○塑胶有限公司”及“滕○塑胶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均由唐姓负责人负责经营,106年至107年间璇○公司账户内存款,有高达1276万元由唐姓负责人提领或汇款至其所经营之三家公司,又璇○公司于107年间自各该往来厂商收取之货款达1387万元,未用于清偿欠税,执行官讯问其资金流向时,唐姓负责人仅泛称付货款、买货、没留单据、资料找不到等语,却未提供相关资料加以佐证。 唐姓负责人于108年8月9日到台南分署说明,经行政执行官讯问后,认为符合“显有履行义务之可能,故不履行”及“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隐匿或处分之情事”之管收事由,即当场留置唐姓负责人,并将唐姓负责人移送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声请管收,法官于下午4时15分裁定准予管收并解送台南看守所附设管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