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主计机构依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分科(课、组、股)办事之原则如下:
二、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主计处分科办事。
三、中央政府三级以上机关(构)、公立学校之主计室、会计室、统计室,其主办人员职务列等最高为简任第十职等以上者,得分科(课、组)办事。
四、中央政府四级机关(构)、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所属机关(构)之主计室、会计室、统计室,其主办人员职务列等最高为荐任第九职等或荐任第八职等者,得分课(股)办事。
各级主计机构内部单位名称,应依其职掌内容定之,命名原则如附表二。
图表附件:
附表二 各级主计机构内部单位名称命名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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