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形成研究问题时,要以同时以科学研究价值与人性尊严作为衡量研究价值的标准。

如果两者发生冲突,要确定研究的结果对于当事人母群,有重要的直接,间接的助益。

研究实施时,要直接向当事人或其监护人告知研究的性质,并尊重其参与的意愿。

在研究过程则要确实考虑是否会响研究对象的身心问题,并应维持在“最低伤害可能”的范围之内。如超过此一范围,必须慎重考虑并以书面方式告知研究对象。

另外,不呈现个别的研究资料,也不泄露研究者身份。

同时,不得欺骗研究对象,但如确属不可避免,必须于事后予以委婉补救、说明。

研究进行时要采用最适当的分析方法,针对搜集到的所有资料进行分析,不可刻意选择或舍去实际的资料。

分析之后,客观诠释资料所代表的意义,并详实报导分析的结果,不可刻意隐瞒或遗漏,客观呈现研究结果。

报导的资料要确实正确无误,如在出版后发现有报导错误情形,应补救更正。

投稿时,依据参与研究者的贡献程度,给予适当的排名,或志谢。

同时不得重复使用以发表过的原始资料,或一稿多投。发表之后,原始资紏要保持一定的期限,以供科学性、验证性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