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
1. 收益率固定。优先股的股息一般是固定的,不会增减。具体股息率是多少,由公司章程决定
工商银行7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拟在境内外市场发行总额共计不超过等额人民币800亿元优先股,其中拟在境外市场发行不超过等额人民币350亿元优先股,拟在境内市场发行不超过人民币450亿元优先股,用以补充资本金。此次境内发行优先股与境外发行优先股相互独立,互不构成条件。 据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方案,工商银行拟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不超过4.5亿股,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100元,总金额不超过4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的权益受到一定的限制。优先股股票的发行一般是为了股份公司的特定目的和需要,票面要标明‘优先股’二字。优先股股东的特殊权利是,在公司破产清算时,可以利用普通股股东以固定的股息分享公司的收益,对剩余资产享有优先权
(2014年4月3日银监发〔2014〕12号) 各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为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申请文件包括:(一)优先股发行申请;(二)优先股发行方案;(三)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资本规划;(六)最近三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七)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八)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