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
2016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实施资源税改革。 根据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规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本市资源税及相关收费情况进行了梳理研究,认真测算资源税税率,开展清费工作,积极推进本市实施资源税改革。同时,考虑到本市属首次对粘土、矿泉水等资源税应税品目开征资源税,为规范本市资源税征收管理,提高资源税征收依据的权威性和纳税遵从度,参照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其他财产行为税种文件的制发主体和法规层级,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南京市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实施规定》,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对粘土、矿泉水征收资源税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统筹考虑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现就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决定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六个资源税税目,石灰岩、砂石、天然卤水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矿泉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本文摘要:为增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展改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我国从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和此前从量计征政策比起,一字之差带给不少变化。 根据政策,煤炭资源税的计征将按照销售收入除以规定比例税率计征,税率幅度为2%~10%,明确限于税率由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确认
12月19日,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2010中国总会计师年度人物、中国财务价值领军人物等奖项颁奖典礼暨第七届中国企业经营与财务战略管理高峰论坛”上表示,在“十二五”期间,房产税、资源税这两个税种有望构成中国地方税的支柱。 贾康认为,东部地区应以房产税为主要税源,西部地区应以资源税为地税支柱。“对于西部地区来说,由于工商业不发达,只有一些省会城市的房产税才能支撑地方财政收入
为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2020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二、纳税人申报资源税时,应当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