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简称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所谓基数即残保金收取所采用的"人均工资".过去残保金收缴采用的基数是当地月人均最低工资.以北京为例北京月人均最低工资是全国最高也不到两千;而新政则采用企业年人均工资.如企业年人均工资为20万那就采以20万为基数;相比过去的基数翻了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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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在采用当地最低工资代入公式计算后会乘以60%是最终须缴纳残保金金额;而现在需要全额缴纳;相对而言以第1条中例举基数来算翻了不止是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