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逆之合,谓化变可正、逆两向而行者也,以下式为范:
反应物、产物之浓度者,以个别化学物之浓度(上式之A、B或C、D)、及平衡常数(K)定之。
产物生反应物极慢之效者,乃为不可逆也。
化学之中,十有八九皆可逆,而可逆程度较小者,则以为不可逆。
正向逆向之效快慢等同之时,平衡也。
可逆者,征盖有四:其一,生效所处须为密闭者,否则若生气体,则去之而不复在,而逆效亦不成矣,终为不可逆矣。其二,正逆两效乃为对立而归一也,正逆方向之效虽对立而并存矣,两者不可分矣。其三,正逆生效之条件同等,若条件非同而双方皆能行效者,不为可逆者也。其四,可逆者,不能尽效,反应物恒有余者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