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于2020年3月27日向我局提交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和材料收悉。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和《关于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8〕44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是:
对下列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共 196人:
三、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应将批复决定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你单位要建立职工工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
五、本批复有效期两年,即2020年5月3日至2022年5月2日。到期后若仍需执行,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