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单位人员因公外出,如有大众运输工具可资搭乘者,应尽量乘用大众运输工具。

二、各公务车之使用,一律以公务为限,得支援以下用途:

(一)出外洽公,参加会议或接送邀访之贵宾。

(二)教职员工生急病住院及特殊需要。

(三)教学、研究或推动学术合作之需要。

三、学生社团活动须经学务处认可,惟应在活动一周前申请,且各该社团每学期以一次为限。

四、教学或学生社团用车,如任课老师或社团指导老师未随车时,驾驶人不得发车。

五、申请第二点第三项及第四项公务用车时,收费如下表:

一、申请公务用车以小时为单位,不足一小时仍以一小时计,每日最高收费以十小时计算。

二、上列收费已含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驾驶差旅费及加班费等。

三、核准派车并缴交费用后始得发车。

六、本校各单位因公务申请使用公务车,应于五日前填具派车单,经单位主管签核后,送交事务组陈核,并视需要会签各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