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有两台射线装置X射线探伤机(设备型号为:XYD-2257/2.8、CMH-320A-A),均属于Ⅱ类射线装置,从2010年4月29日起使用至今。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现有直接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开展探伤工作的操作人员6名。未对上述6名该单位直接从事使用射线装置开展探伤工作的操作人员,按照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进行辐射安全培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2月19日以《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我局于2020年2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上述文件,你单位于当日签收。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天津beat365下载唯一官方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环事告字〔2020〕6号)及其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六个月内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现生态环境部)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