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依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2014年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指南》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企业,

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应用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宣传培训制度和激励机制;

已开展专利检索、分析和保护工作,具有较高知识产权培训率,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及事件发生。

(三)申报年度前三年(即2013-2015年)拥有国内有效的授权专利数量须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一)给予10万元的扶持经费,专项用于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二)优先办理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专利权****贴息、专利保险费用补帖;

(三)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利奖;

(四)优先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类知识产权培训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