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深圳公司年报分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和“商事主体”年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是指凡于12月31日前在深圳市登记的代表机构,都应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年报是指凡于12月31日前在深圳市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商事主体),都应按时提交年度报告。

商事主体中的外商投资公司必须进行公司联合年报,联合年报是指不单单向深圳工商管理局提交年报,需同时向贸工局、财政局、深圳海关、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外管局等部门提交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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