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做好相应筹备工作后,向属地县(市、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4、与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接入协议及其提供的IP地址;

6、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书;

(二)以上材料齐全后,申请人向属地县(市、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领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并根据筹建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一式两份)。

(一)县(市、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和消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安全初审,市、州公安局公 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复审,审核工作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安全审核整改建议书》,审核日期从重新申报之日起计算。

(二)县(市、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受理申请人填写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后,应向申请人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受理通知书》,自发出之日起计算审核日期。

(三)县(市、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和消防部门依据本安全审核标准进行实地初审。初审14个工作日内完成。

1、消防安全检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移交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

2、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网络安全审核不合格的发给申请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整改建议书》。

四、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指定受理的部门)汇总消防部门意见,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盖局章)后,将该表和第十六条第一款所列材料一并上报市、州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复审。

五、市、州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对县(市、区)公安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复审不合格的,市、州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应向申请人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整改建议书》,复审6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复审合格并经主管局长审批后,由市、州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