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官
就报载本院要求请育婴假之书记官销假上班之不实传闻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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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报载本院要求请育婴假之书记官销假上班之不实传闻之澄清: 一、今日有媒体报导本院徐姓法官被控霸凌部属事件,提及本院“竟要求另一名请育婴假的书记官销假上班,重创司法形象”一事,因与事实不符,有澄清之必要。 二、本院于民国112年2月15日之新闻稿中,就徐姓法官霸凌事件中其书记官调动之始末,曾提及去年8月间,原配属徐姓法官之书记官于去年11月7日声请育婴留职停薪,法院为让审判业务可顺利推动,因而“商请另一位育婴中的书记官销假返院专责代理”该股书记官之工作,然该专责代理书记官系于111年4月8日起至同年10月7日止声请育婴留职停薪,于育婴假期满返院上班约1月,始于111年11月7日专责支援徐姓法官该股业务,并无报载该书记官于育婴假中,经法院要求其销假上班支援之情事,特此澄清。
一、现任检察机关以外之书记官或曾任书记官,经铨叙合格
(一)、现任检察机关以外之书记官或曾任书记官,经铨叙合格。 (二)、不具上项资格,但经普通考试、特种考试或委任升等考试法院书记官类科考试及格,并经铨叙部铨叙审定为委任第二职等以上资格者。 (三)、符合上开条件之一者外,报考人尚须具备中文电脑打字每分钟30字以上之能力,并娴熟WORD软件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