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实施。
为切实推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和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16〕27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优化能源结构、保障全市能源供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基础上,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淘汰或集中供热替代、清洁能源替代、达标改造等项目,着力减少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燃煤锅炉淘汰工作任务,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一)积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积极推广先进的煤炭提质、煤炭洗选加工、高浓度水煤浆和洁净煤燃烧等煤炭清洁化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使用效率,禁止直接燃用高灰分、高硫分煤炭。推行优质、低排放煤炭产品替代劣质散煤,全面禁止劣质散煤销售。
(二)科学划定禁燃区范围。各县(市)要于2017年3月31日前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向社会公告。已划定禁燃区的地方要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止燃烧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非成型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谷、蔗渣等);禁止燃烧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三)严格燃煤锅炉准入标准。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全市范围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要积极推进集中供热,合理规划布局,建设配套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应积极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
(四)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大力实施燃煤锅炉改燃工程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天然气、电力、成型生物质燃料等清洁能源锅炉。凡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热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现有燃煤锅炉应全部拆除。凡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气源能够保障供应的区域,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凡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区域,可通过建设大型燃煤高效锅炉或背压热电机组实现区域集中供热,或建设LNG储配设施保障区域天然气供应后改用燃气锅炉,或改用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燃料锅炉,或采用高浓度水煤浆和洁净煤燃烧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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