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领
被认领人与认领人间无真实之血缘关系,其认领效力如何
被认领人与认领人间无真实之血缘关系,其认领效力如何?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34号判决认:“按因认领而发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须被认领人与认领人间具有真实之血缘关系,否则其认领为无效,此时利害关系人均得提起认领无效之诉。而该诉讼事涉公益,依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六条第一项准用第五百七十四条第三项、第五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关于认诺及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之效力之规定,于该事件不适用之;法院得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实,并应依职权调查证据。是当事人对于被认领人与认领人间有无真实之血缘关系存在,如生争执,自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不配合为血缘鉴定,即使他方受不利之判决
认领人不为前项之申请时,以被认领人为申请人
认领人不为前项之申请时,以被认领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私章、户口名簿、国民身份证、暨被认领人之户口名簿、国民身份证、印章。 被授权人或受委托人国民身份证、印章、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