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a 1.当服务未提供时,需于交易清算日或服务约定提供日起120日历日内(含例假日),且追溯时间不得超过交易清算日之540日历日。举例说明:如98年1月15日以Visa卡购买某俱乐部会员资格,但俱乐部在99年2月10日停业,而持卡人之会员资格仍为有效时,发卡机构得于99年2月10日起120日历日内,且不超过自该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历日提出扣款请求。 当服务或商品未提供时,需于交易清算日或服务约定提供日起120日历日内(含例假日),且追溯时间不得超过自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历日。
1. 服务未提供举例说明:如98年1月15日以Visa卡购买某俱乐部会员资格,但俱乐部在99年2月10日停业,而持卡人之会员资格仍为有效时,发卡机构得于99年2月10日起120日历日内,且不超过自该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历日提出扣款请求。
2. 当商品未收到时,需于交易清算日或商品约定送达日起120日历日内。举例说明:如99年1月15日以Visa卡购买家俱,并约订于99年3月15日将家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点交付,但3月15日当天商店表示无法交付时,发卡机构应于99年3月15日起120日历日内提出扣款请求。 2. 商品未收到举例说明:如99年1月15日以Visa卡购买家俱,并约订于99年3月15日将家俱送至持卡人指定地点交货,但在3月15日当天商店却表示无法交货时,发卡机构应于99年3月15日起120日历日内,且不超过自该交易清算日起算之540日历日提出扣款请求。 (新的规定将自2010年5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