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毗邻烈屿国中,都市计划原划为文教区,但多年未依规划用途使用,发展使用受限,经检讨调整原都市计划内容变更为商业区及住宅区,并附带规定采市地重划方式办理开发,以提供烈屿地区居住生活发展空间及取得体育场需用地。
为配合部分土地所有权人维持农作使用之意愿,104 年 7 月经内政部都市计划委员会第855 次会同意,变更本案为分期分区开发,案内以加油站旁农路及地籍线为界,东侧属第一期市地重划范围,优先办理开发。
本重划区东至 15 米计划道路、南至 15 米计划道路、西至文中小二用地及 8 米计划道路、北至以文中小二用地及农业区边缘,重划区总面积约 11.23 公顷。
1. 内政部都委会 102 年 8 月 27 日第 810 次会议通过本区都市计划变更,并附带应以市地重划办理开发。
3. 内政部都委会 104 年 7 月 14 日第 855 次会议通过本案都市计划变更改采分期分区方式办理开发。
4. 于105年3月25日公告实施都市计划之主要计划“变更金门特定区计划(第一次通盘检讨)(配合烈屿国中周边地区整体开发)(第一阶段)”及细部计划“拟定金门特定区(配合烈屿国中周边地区整体开发)细部计划(第一阶段)”。
1. 奉内政部105年4月11日内授中办地字第1051302942号函核定市地重划计划书。
2. 市地重划计划书自105年4月25日起至105年5月25日止公告30日。
3. 于105年5月2日举行本重划区之土地所有权人说明会,说明重划意旨及相关重要事项。
4. 刻正办理本案地上物拆迁补偿公告中,自105年7月5日起至105年8月4日止计公告30日。
5. 本案重划工程规划设计已于细部设计成果审查阶段,将于审查通过后接续办理工程招标及发包施作事宜。
〈一〉解决都市计划文教区用地无法取得之问题。
〈二〉整合现有资源,取得扩校所需土地以兴辟较完善运动场供学生及居民使用。
〈三〉提供生活发展空间,减少零星建筑所形成公共投资之浪费。
〈四〉形成投资诱因,促进离岛之发展。
〈五〉取得公共设施需用土地,节省用地取得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