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政府劳工处提醒,依据劳动基准法第37条规定,“民族扫墓节”及“儿童节”均为法定国定假日,雇主应依法给假并给薪。雇主征得劳工同意在国定假日当日上班,依法应加倍发给工资。而国定假日如遇到劳工例假或休息日,应依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23-1条,另行择日补假。

今年“民族扫墓节”是4月4日星期六,刚好与“儿童节”在同一日,依内政部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儿童节与民族扫墓节同一日时,于前一日放假,因此今年儿童节在4月3日放假。

劳工处举例,事业单位如与劳工约定星期六为休息日,民族扫墓节4月4日遇星期六休息日应另外补假一日,该事业单位与劳工约定补假在4月2日,则4月2日补假当天性质即为民族扫墓节之国定假日。事业单位如请劳工在4月4日星期六休息日出勤,应依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规定计给休息日加班费。事业单位如请劳工在4月2日民族扫墓节或4月3日儿童节出勤,应依第39条规定,工资加倍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