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的签证类别依申请人的入境目的及身份分为四类:
停留签证 (VISITOR VISA):属短期签证,在台停留期间在180天以内。
居留签证 (RESIDENT VISA):属于长期签证,在台停留期间为180天以上。
指签证持有人使用该签证后,自入境之翌日(次日)零时起算,停留期一般有14天、30天、60天、90天等种类。持停留期限60天以上未加注限制之签证者,如果须延长在台停留期限,须再停留期限届满前,检具有关档向停留地之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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