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其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尚待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后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