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目论述以香港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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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是指负责维持公共基础设施服务的体系或机构,包括电力、供水、废物处理、污水处理、燃气供应、交通、通讯等。一般情形下,公用事业是由政府机关、公营企业或政府特许的公司机构经营,但也会视情形开放民营企业自由经营。
公共事业处在自然垄断之下,可能是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而如果是民营的则会被行政法规所监督。
由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委出,或由他人代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委出的各类委员会或其他机构,不论该委员会或机构是否获得酬劳
根据《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第618章)第116条设立的上诉委员团,包括根据该条例第118条设立的上诉委员会*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5(4)(da)条成立的、属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全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