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调整工作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复核。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14年12月31日前符合领取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及时享受到调整后的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填写《2015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8月5日前将报表(同时报Excel表格电子版)和工作总结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搞好总结,连同《2015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一并报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2015年淄博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