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镇乡征收污水处理费,是保障我市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的重要资金来源。依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是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有积极意义。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根据《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在全市镇乡(街道)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1.《通知》规定了征收范围,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向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3.《通知》规定了征收方法,规定了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主体及方式。

4.《通知》规定了相关单位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