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报地产观点:新租务法(四)无契车位 谁之过?
新租务法要求租约需进行“认笔迹”手续,以确定租赁双方身份,先不论其必要性及实用性,此例令本澳独有的“无契车位”不能依法出租,因为出租方无法“认笔迹”。虽然在法案讨论过程中,曾有多方点出此问题,但并未得到正面看待,结果草草立法,“无契车位”的业主及租客将变成“不合法”的一众。
有别于违法僭建或“沙纸契”问题,“无契车位”乃本澳政府一手造成之产物,于八十年代前落成的大厦停车场,根据当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只记录停车场层数,并无记录车位数量及位置,整个停车场为一个登记单位,小业主无法作个别登记。因此有关车位是依法建筑、登记及使用,是政府一直欠小业主一个名分。
据本公司统计,“无契车位”数量约一万个,分布澳门半岛各区,占整体供应六分之一。该批小业主以真金白银购买合法的不动产,一直无法作官方登记,数十年来政府未有修正此问题,令“无契车位”一直存在。如今再要求他们“认笔迹”方可出租,令该批车位租赁“不合法”,待遇有如违法僭建,实属不当。
话说回来,如本次新法能作为契机,令问题得到正视,工务部门让该批业权获得登记,将“无契”变为“有契”,小业主们的处境即由“地狱”直上“天堂”,因车位变为“有契”,制约售价的因素即告消失,价格即与一般有契车位看齐,其出售及融资能力即时大增,真是一念地狱,一念天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