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著作权法第六章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民事免责事由”的施行,对于网络使用者有何影响?

2网络使用者所张贴的资讯如因权利人不实通知而遭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取下时,有无救济的途径?

4著作权法第90条之4第1项第2款所称“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权情事,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应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所指为何?

5著作权法第六章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民事免责事由”赋予ISP对他人侵权责任得以免责之避风港的立法考量何在?刑事责任是否亦予免责?

6著作权法第六章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ISP)民事免责事由”的适用对象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