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30条: 天主造了有理性的人,赋给他位格的尊严,具有对自己行为的主动力与主控力。“天主‘赋给他自决的能力’(德 15:14),目的在使人自动寻找造物主,并自由地依附祂,而抵达其圆满幸福的境界”:

第1731条: 自由是扎根于理性和意志的能力,它使人能行动或不行动,能做这事或做那事,如此能采取自主的行动。借着自由意志,每个人支配自己。自由在人身上是一股在真理和美善中成长和成熟的力量。当自由以天主、我们的真福为依归时,便达致其完美的境界。

简而言之,人的自由是我们’发起和控制’自己行动的能力。是我们自己选择做或不做每一个行动,我们要对我们所选择的东西负责。

“上主在起初就造了人,并赋给他自决的能力;又给他定了法律和诫命。”[德训篇 15: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