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塞浦路斯加入欧盟以后,对税收管理体制进行了大幅改革;

*塞浦路斯属于欧洲税率水平较低的国家;

*塞浦路斯拥有欧盟成员国身份及发达的双重征税协定网络;

*塞浦路斯拥有广泛服务提供商网络,为公司设立及开展欧盟周边市场业务提供理想条件;

征税对象:塞浦路斯将征税对象分为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 每一公历年度内在塞停留累计超过183天的个人视为个人税收居民;

公司税收居民:对塞浦路斯公司进行实际管理、 控制即被视为公司税收居民。

征税范围:对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收入进行纳税,包括利润、 工资、股息、 利息、 贴现、 租金、 土地使用费以及商誉利益等。

非税收居民:对其来自塞浦路斯境内的收入进行纳税,包括在塞获取的利润、 工资、 养老金、 租金、 商誉利益和专业活动收入及戏剧、 音乐演出收入等。

注:已支付的外国税款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负债。

1、 房屋租金收入的20%部分无需缴税;

2、 股息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

7、 专门从事艺术、 科学及体育推广的公司免交公司所得税。

8、 在塞工作的雇员被雇用前定居在国外,自被雇用年1月1日起三年内个人所得税减免20%,上限为8543欧元;

9、 在塞境外设立常设机构所获利润;(除非该机构直接或间接获得投资收益的经营活动占50%以上或者外国税负大幅低于塞浦路斯税负)。

10、 一公历年度内在塞境外为外国雇主服务90天以上的雇员,免交个人所得税。

在塞浦路斯境内注册的企业在塞浦路斯境内或境外产生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非塞浦路斯税务公司则通过对其塞浦路斯常设机构进行的商业活动收入或在塞浦路斯境内产生的收入进行征税。

非日常经营中的利息收入,减免50%的企业所得税。

出售证券的利润,免交企业所得税;

股息免交企业所得税(从2016年1月1日起,公司可扣税股息部分除外)

在塞境外常设机构的利润免交企业所得税;

在一定条件下,外汇收益免交企业所得税(外汇和相关衍生工具交易产生的外汇除外)。

*该公司已支付的外国税款可抵扣公司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