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4、新收时,可携入矫正机关的物品有哪些规定呢?
一、矫正机关内场舍空间有限,新收携入之物品以生活必需用品为限,且勿携带过量之物品。
二、金钱部分:收容人进入矫正机关,仅须负担日常生活用品或健保看诊挂号及部分负担费用。另除购买电器用品外,并无大笔消费,故毋需携入大笔金钱。
三、药品部分:携入药品应以医疗需求为主,且须有完整药袋、罹病医院诊断证明、处方笺。另药品须完整未拆封并附成分说明,经机关卫生科医师检查评估后,核准者将发还收容人使用。
四、生活用品部分:个人身份证件、内衣裤、健保卡、袜、毛巾、笔、肥皂、牙膏、牙刷、信封、信纸、卫生纸及图书杂志等得以携入。被、床单、枕头等限单人尺寸。又如携入特殊物品(如义肢、义眼、假牙等),经检查核准后,即可使用。
五、携入衣物皆须送交检查,原则如下:
(一)检查系以衣物之整体性及收容人需求性为前提。物品如有妨害机关秩序、影响戒护安全、夹带违禁物品、不易或无法检查、检查后产生质变或破坏原有外观与功能者,禁止携入。
(二)电器用品不得携入。但经移监(院、所、校)、借提寄禁携入者,确认无误后,许其更换标签后继续使用。
(四)携入物品,经检查发现涉及违法情事时,机关将依法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