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国灾害防救体制,强化灾害防救功能,以确保人民生命、身体、财产之安全及国土之保全。我国于民国89年7月正式颁行“灾害防救法”;期望借由法令强制约束的力量,使灾害防救工作真正落实并进而强化国内之防救灾组织体系,并使灾害防救工作之执行更向前迈进。因此,依据“灾害防救法”之规定,为落实防灾业务之执行,提升灾害应变能力,由行政院灾害防救委员会拟订“灾害防救基本计划”;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单位及公共事业就其所掌事务或业务拟订“灾害防救业务计划”;地方政府则参考“灾害防救基本计划”及“灾害防救业务计划”订定“地区灾害防救计划”,以建立从中央至地方一套完整、可行之灾害防救计划。

更新本区110年度地区灾害防救计划暨标准作业程序如下,请民众下载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