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5日 就第2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不得经营下列以外的业务-\n(a) 从其他人士接收为达成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而提出的要约,并以该等人士的名义将该等要约传达予认可交易所或指明交易所的交易所参与者﹔及\n(b) 向认可交易所或指明交易所的交易所参与者介绍其他人士,使该等人士可-\n (i) 达成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或\n (ii) 为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而提出要约。

2019年12月5日 就第1类受规管活动而言,持牌人不得经营下列以外的业务-\n(a) 从其他人士接收为达成证券交易而提出的要约,并以该等人士的名义将该等要约传达予认可交易所或指明交易所的交易所参与者﹔及\n(b) 向认可交易所或指明交易所的交易所参与者介绍其他人士,使该等人士可-\n (i) 达成证券交易;或\n (ii) 为进行证券交易而提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