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 档号︰EMB (SAS3)/ADM/SAG/1/1(7) 教育局通告第9/2005号 (前编号为教育统筹局通告第9/2005号) 租用资助学校校舍 [注意:本通告应交: (a) 各资助中小学(包括特殊学校)校监/ 校长 ── 备办; 及 (b) 各组主管 ── 备考。] 摘要 本通告旨在阐述由2005/06学年起生效的租用资助学校校舍征收费用指引及建议收费表,并提醒学校尽量租借校舍予公众团体。于2004年8月19日发出的教育统筹局通告第15/2004号,现予取消。 详情 2. 政府一向鼓勵学校尽量开放学校设施,让社会机构租用校舍,作为一项加强学校及社区合作的措施。由于公营学校校舍的营运费用是由公帑支付,该等校舍应视为社会资产。学校应履行社会责任,尽量开放学校设施和校舍予公众团体,尤其是非牟利机构,作为对社区服务和活动的支援,例如福利服务和青少年活动等。此举亦可作为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