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通报。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之证据。

学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其他人员违反者,亦同。

学校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之一、第十六条或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行为人违反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不配合执行,或第三十条第四项不配合调查,而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报请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至其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为止。但行为人为学校校长时,由主管机关迳予处罚。

学校校长或学校财团法人董事怠于行使职权,致学校未依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或第六项规定,执行行为人之惩处或处置,或采取必要之措施确保行为人配合遵守者,处校长或董事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