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掘和培养本地的表演艺术及相关人才;
(二)举办初中教育,舞蹈、音乐及戏剧范畴的职业技术高中教育,以及艺术方面的持续教育;
(三)建议所开办课程的整体或部分计划及大纲;
(四)设立与表演艺术相关的设施及团队组织;
(五)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区的同类机构合作和交流;
(六)策划、鼓励并推广演艺学院师生参与的文艺活动。
二、澳门演艺学院下设音乐学校、舞蹈学校及戏剧学校。
三、澳门演艺学院由一名院长领导,学院受经监督文化范畴的司长批示核准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内部规章规范。
音乐学校:澳门和隆街35号(望德堂对面)
戏剧学校:澳门友谊大马路海景花园新安花园87号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