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 第6 章 急救 6 - 1 6.1 已受训的急救人员 1. 负责急救箱的队伍当中,至少须有一名已受训的急救人员。 2. 工地的工人数目如介乎30 至99 人,承建商便须雇用一名已受训的 急救人员,100 人或以上者,则起码须雇用两名已受训的急救人员。 3. “已受训的急救人员”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a) 持有圣约翰救伤会或红十字会发出的有效急救证书; (b) 为《护士注册条例》所指的注册护士;或 (c) 已完成劳工处处长认可的急救课程。 4. 工场内如没有已受训的急救人员,则应把驻在邻近地点的已受训急 救人员的姓名、工作地点和电话号码,张贴在当眼处。 第6 章 急救 6 - 2 6.2 急救设施 1. 工人数目为5 名或以上的工地,应设置1 个急救箱(以手提急救箱 为佳)。平均每50 名工人便应有一个急救箱。 2. 急救箱须以中英文清楚注明“急救”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