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离婚家庭一般被理解为“单亲家庭”这样的理解完全忽略了非与孩子同住的父/母(以下简称“非同住父/母”)可能在亲职上的继续参与有关本地离婚家庭的研究也完全没有就非同住父/母的亲职参与及这些参与对孩子的影响作出探讨。 有鉴及此本研究致力探讨离婚家庭中非同住父/母参与亲职的情况包括促进其参与的可能因素以及非同住父/母的亲职参与对孩子之自尊感的影响。研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预试(30个家庭)目的在审视各量度工具的信度与效度;第二阶段为一横剖式的问卷调查(69个家庭)对象包括与孩子同住的父/母、非同住父/母以及他/她们的孩子;第三阶段为焦点小组讨论对象为曾参与问卷调查的家长和孩子、前线社工、督导阶层的社工、机构主管及学者目的在进一步确定调查结果是否有效可信。 结果显示父母之间的互相支持、与孩子的感情联系、有效的冲突处理以及非同住父/母在亲职角色方面的弹性均和非同住父/母的亲职参与有正向的相关;同住父/母与孩子的感情联系则与非同住一方的亲职参与有负向的相关。此外受访家庭大都保持着父权的系统传统的性别角色及观念仍影响着这些家庭非同住的母亲在对孩子的实际照顾方面比非同住的父亲来得积极;同时儿子所得到的关顾也较女儿为多。 非同住父/母的亲职参与能否使孩子获益是受到其他因素的调节。若孩子和同住父/母有良好的感情联系非同住父/母的亲职参与对孩子的自尊感有正面的作用反之则为负面的影响;若孩子感到父母能有效化解纷争保持和平非同住父/母的亲职参与对孩子的自尊感有正面的作用反之则为负面的影响。 综合以上的发现作者提出“双核心家庭”及“永远的父母”的概念以便我们在理解离婚家庭时能关注到非同住父/母的亲职参与及影响。作者建议加强家事调解服务、发展针对离婚家庭的亲职模式的亲职教育课程并在法律上作相应的修改作者又提出一个阶段性以家庭的不同功能状况为基础的介入框架以协调父母间的关系使孩子能真正从非同住父/母的亲职参与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