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教育部体育署于111年12月26日台教体署竞(三)字第1110048339号函备查,

修订运动防护员“继续教育训练之认可范围”及“继续教育时数审查准则”内容如下:

1.第三类运动防护相关发表:

(1)第二项-经同侪审查之国内学术刊物之期刊论文:一篇至多认证十小时运动防护员继续教育时数。

TSSCI与其他中文期刊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认证时数为十小时。

(2)第三项-经同侪审查之国外学术刊物之期刊论文:一篇至多认证二十小时运动防护员继续教育时数。

SCI、SCIE、SSCI、EI等级期刊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认证时数为二十小时。

2.第四类运动防护相关课程讲师:新增担任运动防护实习临床指导人员者,申请时检附受聘学校开立之相关证明。

3.第五类非实体课程或讲习会(即线上课程):继续教育时数由教育委员审查认定之。

自核备日111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不溯及既往。

详细内容请阅读附件“继续教育训练之认可范围”及“继续教育时数审查准则”。

附加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