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首先将禅宗语录中的公案,分为三种类型:矛盾的,不可说的与混用的. 所谓“矛盾”的公案,是指禅师透过矛盾的语词或动作来表达他所体悟的禅理; “不可说”的公案,如“拈花微笑”一例,是指用不可说的语句或动作来表达内心所体悟的真理; 而所谓“混用”,则是指将上述两种方式交互混用,而成的第三种方式. 作者以为这些公案不但在传达真理存在语言与逻辑外,并企图显示绝对的真理是不存在的.

另外,本文也进一步究明上述三种类型的公案,实是奠基于禅宗的两大思想传统中:一是《楞伽经》的佛性思想; 一是《般若经》(特别是《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空的思想. 尤其后者对禅师有着决定的影响. 因此,作者指出若将上述三种类型的公案,仅仅解释为是在追求超越语言与逻辑的“佛性”真理,则是有所缺陷的,因它们也可以只是在说明不可言诠,不可描述的“般若” (空) 思想,而不曾言及超越日常语言与逻辑的真理 -- “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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