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建筑业企业新旧资质标准的衔接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和《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2月8日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2014年12月15日起,省厅停止受理各市州报送的上述资质申请相关资料。

省厅直接受理的、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申请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由省厅核准的,2014年12月8日起停止受理;由住建部核准的,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

2015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资函〔2014〕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