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务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决议案之执行情形。
五、社员名簿、档案与账册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六、业务计划之执行及运营方法之检讨。
九、现金、存款与各项流动资产之出纳及管理。
前项第十二款决算之审核,应依第六条之一及第六条之二规定办理。
监事会于收受理事会所送业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收支余绌表、财产目录及结余分配或短绌分担案等法定书类后,应即开始办理决算之审核。
前项审核,由全体监事互推一人至数人负责办理。但其审核结果,应由监事会以会议方法决定之。
监事会决算审核完毕后,应制作审核报告,并由全体监事连署后,连同理事会所送各项书类,至少于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开会三日前,送还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