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一)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废水以及含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废水和污水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三)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或者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依法需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除外。

向海洋倾倒废物、种植业和非集约化养殖业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非集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不适用本条例。

再简单点讲:

有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在《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意见》内容中环保局会以条文明确。

企业在试生产3个月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请表》,并同时委托当地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监测验收,凭合格的《监测验收报告》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那么排污许可证该如何办理呢?下面跟着广东博蔚环保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5、近1年的监测报告复印件(新建项目除外);

6、近1年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复印件(新建项目除)

9、《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专家技术评估意见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环发[2013]91号)文件要求,《排污许可核定评估报告》由申请人委托编制;

排污企业向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以下简称环保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由环保窗口出具受理单,并领取办理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

有关参考资料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