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为社法研2。先修科目:金融服务法制专题研究三(适用全校学生含研究生)。
限硕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学院学生(含辅系、双修生)
本课程以英国之金融服务暨市场法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以下简称the FSMA 2000) 为上课主轴。The FSMA 2000之前身法典为金融服务法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 1986)。金融服务法为英国第一部有系统的资本市场法规,其规范内容与美国之联邦证券立法相近,但为免证券一词过于狭隘,故采用投资 (investment) 替代,法典用语则为金融服务。
然而1986年之金融服务法并未整合不同领域,如银行、证券、及保险,甚至于为顾及伦敦市场长期以来所采用之自律规范体系,避免美国联邦证管会之庞大且集权组织所可能产生之过度规范,故采用法律架构下之自律规范的概念。也因此使制度过度复杂。1997年,当时的新政府工党决定大幅改革。面临市场变化,各种金融产业间之界限日益模糊,为求一统规范,重新草拟法案,终于在2000年通过the FSMA 2000。
The FSMA 2000将银行、证券、及保险融于一炉,主管机关集中在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金融服务局))身上。本课程将先介绍及说明英国相关法规之立法沿革及目标,而后再分章具体讨论及说明the FSMA 2000之重要规定与精神。